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二初字第770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庆转,任职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组织机构代码:087105760。
被告江西省雅瑞泰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阁,任职公司经理,住所地:吉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雅瑞泰橱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吉州***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吉州***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为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