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8551号之一
原告:榆林市新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桃源路北土地局家属区4排3号,统一社会代码:9161080007127720X1。
法定代表人:谢世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诚信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一路16号创业大厦B座8楼8009室,统一社会代码:916101313110244642。
法定代表人:刘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统一社会代码:91320000134751512X。
法定代表人:魏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新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诚信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告诚信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076020.71元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陕0802民初8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诚信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6020.7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12月11日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现其申请解除对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3076020.71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