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5民初1900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圣佛镇沙窝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武洛街再生能源供热公司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魏黎军,任董事长。
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乐昌镇北大街**第**。
负责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460259.55元及利息;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的2460259.55元债权转让于原告,由原告行使债权人权利,债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诉讼管辖地为盐山县。另查,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为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应对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要求三名被告履行相应的义务,但三名被告无故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贵院。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盐山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理由如下:一、根据申请人与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业公司)签订的《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热供暖工程井水管网保温管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SL-WZ-2016-019),该合同中申请人为买方、轩业公司为卖方,合同第十一条第11.3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或出现未及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因此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与轩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仅是***与轩业公司所签订,申请人并未签署该协议,故该协议中对诉讼争议解决法院的约定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且***从轩业公司取得的转让债权系因申请人与轩业履行上述《购销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因上述《购销合同》而形成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依法管辖。
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同时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盐山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理由一、原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签订的《管件购销合同》中同样约定了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即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理由二与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理由二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就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在协议书中就管辖作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虽与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管件购销合同》,但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债务人,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债权协议签订后也依法向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进行通知,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知道该协议且未对该协议提出异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院〉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有效,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以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院〉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