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415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圣佛镇沙窝村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武洛街再生能源供热公司研发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魏黎军。
被告: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乐昌镇北大街230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移送的***诉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中石化新星双良地热能热电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任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