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开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53803508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346332926K,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开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淮仲裁字第08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开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涟水,且有两件执行案件在涟水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本院执行的外,可以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质效,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淮仲裁字第0887号仲裁裁决书由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涟水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汪 青
审 判 员  蒋同宝
审 判 员  张 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超
书 记 员  朱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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