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新庄苗圃

昌吉市新庄苗圃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新庄苗圃,住所地:新疆昌吉州。 经营者:***,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上诉人昌吉市新庄苗圃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吉市新庄苗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昌吉市新庄苗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元,由上诉人昌吉市新庄苗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鑫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俞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