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560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大连市中山区亚东影像工作室摄影师,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无锡赛弗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赛弗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钟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