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72民初311号
原告:南京南梅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杨新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8367305W。
法定代表人:刘兰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雨琪,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冶链金(靖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路2号港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21TBRYX1。
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南梅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冶链金(靖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船舶拆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7日,原告南京南梅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梅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318元,由原告南京南梅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钱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