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2财保13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石角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655596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四村社区爱民街6号广基大厦18楼1803-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6526714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福路3号怡兴商贸广场1栋2103室、2104室、2105室、2106室、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147660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1748752.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1)粤1972财保1384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查封、冻结了相应的财产。
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1748752.8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熊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