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2财保1384号
申请人: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石角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655596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四村社区爱民街6号广基大厦18楼1803-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6526714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福路3号怡兴商贸广场1栋2103室、2104室、2105室、2106室、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147660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1748752.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1748752.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熊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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