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5247号
原告: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石角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6555966E。
法定代表人:叶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娴,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四村社区爱民街6号广基大厦18楼1803-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6526714F。
法定代表人:林永有。
被告: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福路3号怡兴商贸广场1栋2103室、2104室、2105室、2106室、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1476600K。
法定代表人:罗润福。
原告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熊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月婷
陈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