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3民初9069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超,系广东江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四村社区爱民街6号广基大厦18楼1803-1805。
法定代表人:林永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建伟、熊星,分别系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超、被告骏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建伟、熊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诉讼请求:1.确认***与骏鹏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2.骏鹏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552元(9194元×8个月);3.骏鹏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791.22元(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29日,共107天,9194元/月÷30天×107天);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于1955年7月26日出生,至2015年7月2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其于2021年4月30日到骏鹏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担任砼工。2021年5月14日,***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东莞市东南部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是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29日,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所受事故伤害于2021年10月22日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13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评伤残等级为九级。***主张其每日工资为250元,骏鹏公司不予认可,提供《建筑工人劳动合同》主张***每日工资为160元。***不予认可,主张其在签名时,每天工资处是空白的。
骏鹏公司主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骏鹏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于2022年2月25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于2022年2月25日以***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为由,向***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骏鹏公司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2015年7月25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于2021年4月30日到骏鹏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与骏鹏公司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成立劳务关系。***要求确认其与骏鹏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规定,***要求骏鹏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要求骏鹏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骏鹏公司主张***每日工资160元,但《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每天“160元”处系手写,没有人员签名捺印认可,***也主张其签名时,该处是空白的。结合***的工作内容,***主张其每日工资250元,较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住院治疗15天,全休三个月,停工留薪期合计15天+90天=105天,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50元/天×105天=26250元。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62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娣
莫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