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112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塘厦镇四村社区爱民街6号广基大厦18楼1803-1805。
法定代表人:**有。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东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技路16号玉泉商住区3栋2**115房。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2)粤1973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7月6日
三、执行内容:工程款1898254元及利息181641元(暂计至2023年7月24日)、受理费11244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东莞市东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6000元,扣除执行费2146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84540元(含诉讼费16244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执恢143号案件首轮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东莞市东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村××国用字(2013)第特91号】及其附属物(在建工程),本院已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973执112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文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