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民初2780号
原告:***,男,199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淮海东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51469052A。
法定代表人:匡义龙,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沙文才
书 记 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