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民初3236号
原告:***,男,199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淮海东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51469052A。
法定代理人:匡义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 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沙文才
书 记 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