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210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址同户籍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陕西榆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51469052A,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淮海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匡义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新吉乐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 丽
书 记 员 苏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