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210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址同户籍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陕西榆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51469052A,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淮海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匡义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新吉乐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  丽
书 记 员 苏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