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民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科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华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惠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助理。
上诉人东莞市科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惠州华荟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惠州华荟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予以立案受理。上诉人惠州华荟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以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原审法院已经向上诉人惠州华荟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定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二审诉讼费。惠州华荟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在2023年2月11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二审诉讼费。经本院核查,至今为止,上诉人惠州华荟贸易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本案的上诉费。
另,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科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华荟贸易有限公司尽管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而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而上诉人东莞市科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惠州华荟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东莞市科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院二审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科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东莞市科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053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给东莞市科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