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柏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360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柏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UN70T。
法定代表人:林梓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斌,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2T。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枝,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山信用社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20************878。
原告深圳市柏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以两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表现,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柏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1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5.95元,由原告深圳市柏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 涛
审判员 尹灿辉
审判员 刘慧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林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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