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9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村温泉南路35号5楼50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58442T。
法定代表人:刘建培,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紫岩,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健琨,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118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受理费1558.5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发现其名下有粤S6××**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因不知其下落,无法进一步处理。
(二)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发送协助调查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石龙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90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锦良
审判员  庾少锋
审判员  兰 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