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2254号
原告(反诉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金子坝村时代家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534252579。
法定代表人:李大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崇庆,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被告:咸丰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咸丰县***唐崖司唐崖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60114878976。
负责人:张进,镇长。
被告:咸丰县***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咸丰县***唐崖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2826MEA757408A。
负责人:李道江。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锦标,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1:马涵耀,男,1997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7********。
第三人2:陈代华,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咸丰县***唐崖大道**,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62********。
第三人3:袁林和,男,1965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唐崖大道**,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65********。
原告(反诉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咸丰县***人民政府、咸丰县***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马涵耀、陈代华、袁林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咸丰县***人民政府、咸丰县***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马涵耀、陈代华、袁林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咸丰县***人民政府、咸丰县***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马涵耀、陈代华、袁林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咸丰县***人民政府、咸丰县***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马涵耀、陈代华、袁林和的起诉。
审判员 牟绍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