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玉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州玉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2246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金子坝村时代家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534252579。
法定代表人:李大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崇庆,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咸丰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咸丰县,
被告:咸丰县唐崖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咸丰县唐崖镇皇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60114878976。
负责人:张进,镇长。
被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镇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镇唐崖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2826MEA757408A。
法定代表人:李道江,主任。
咸丰县唐崖镇人民政府、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镇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丰县唐崖镇人民政府、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镇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锦标,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咸丰县唐崖镇人民政府、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镇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已减半收取),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