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玉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咸丰县某某人民政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2282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金子坝村时代家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534252579。
法定代表人:李大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崇庆,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咸丰县***皇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60114878976。
法定代表人:张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咸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鄂2826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28民终8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政府、**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政府、**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咸丰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已减半),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光辉
审 判 员  邓江陵
人民陪审员  廖明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