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214号
申请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