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24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保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