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玉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州玉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胜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2828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玉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金子坝村时代家居小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5342525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向胜武,男,生于1987年7月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该身份信息摘抄自(2016)鄂280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玉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胜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送本院立案管辖,本院依据(2016)鄂280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鄂280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向胜武身份信息与公民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无法确定本案中被执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故本案缺乏执行依据,虽本院已立案受理,但依法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恩施州玉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