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6民初64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对原告湖北安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文书中第四页正文第二十一行的“《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 判 长 王国辉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冯建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璧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