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5665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东莞市华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陈屋社区***62号华海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均系该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华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6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清洁工作,2021年7月份起增加清扫三个地段工作任务,被告承诺加800元工资,但一直没有兑现。2022年1月18日被告请假回家,但正月初三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工资差额800元和2022年2月工资886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向管工请假就擅自回家,无故旷工三天未返岗。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了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的环卫工工资表一份,原告承认是其签名,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从2021年7月份起入职被告处从事清洁环卫工作,并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18日原告回家,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请假回家属于无故旷工,按原告自动离职处理。原告称回家前曾口头向管工请假,且过年回来后还上了七天班。被告称已和原告结算工资,原告认为被告未付清工资,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原告***随后于2023年1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佛顺劳人仲不字(2023)第1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4日已经年满50周岁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所主张的2021年7月份额外的工资差额800元仅为其口头陈述,并没有证据佐证,被告也不予认可。且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单原告已经签收了工资,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2022年2月其工作七天的工资,因被告并未提供在2022年2月份之前已经合法与原告解除劳务关系的证据,原告在2022年2月实际工作七天,按每月3000元工资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700元。对于原告超出合理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华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华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