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5756号
原告:南京中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雨花台区民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FMFF9Y。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南京中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中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中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雪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万佳慧
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