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3650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友靓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W74R5XH。
经营者:郑定芳,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受该经营部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飞扬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江湾村水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81085160T。
法定代表人:刘方超。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万石镇友靓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友靓经营部)与被告苏州飞扬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友靓经营部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友靓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靓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友靓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