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147号
原告:***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锦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梳儿巷18-4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锦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