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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津翔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11民初1423号
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津翔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津翔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48元,减半收取计13174元,由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邓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陆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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