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7401民初352号
原告辽河油田博达汽车大修厂与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孙倩、盘锦辽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河油田博达汽车大修厂不服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74民终25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辽民申3762号民事裁定,指令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辽74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74民终25号民事判决及辽河人民法院(2017)辽74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与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23日,原告辽河油田博达汽车大修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运佳明
人民陪审员 马淑仁
人民陪审员 韩丽坤
书 记 员 王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