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宏庆作业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宏庆作业工程有限公司诉**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21民初1430号
原告大庆宏庆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金山堡村康德屯道南一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时,男,汉族,1983年生,现住肇州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6区2号一至五层及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宏庆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庆宏庆作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宏庆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宏庆作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