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6民初10647号
原告:沈阳克莱博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闫玉德。
被告:盘锦裕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克莱博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裕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克莱博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