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裕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103民初930号
原告:***,男,1990年1月31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工业园1-4-48-2。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舟,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每月公司补缴488元,共两年十个月,488元×34个月=16592元;导致被告现在失业无法领取失业金,补偿三年失业金4000×3=12000元,共计2859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在被告处工作,之前申请保险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一直到2021年9月才缴纳。
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2、原告现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3、原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2天,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原告入职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注气操作工。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被告为原告缴纳了企业养老保险金。
202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因社会保险金等问题向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照片、锦91块火驱注气仪表计量日报(井口)、银行交易短信记录、企业养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查询、微信聊天截图、被告提交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办会议记录、经理办会议纪要、化工厂2022年2月出勤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盘锦中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交辞职申请,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属于失业人员,故对原告主张的失业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绎修
书 记 员  郑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