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油***油井措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广源伟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聚公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油***油井措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广源伟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应当查清以下事实:1.隆聚公司在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时,是否知晓《换井注气协议》的存在,如果知晓是否提出过异议或者进行过协商;2.2019年、2020年、2021年,裕隆公司、广源公司、**公司是否履行了《换井注气协议》;3.案涉井实际注气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河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50元,上诉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2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原
审 判 员 张 元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 雪
书 记 员 蔡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