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2民初3688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201-10号。
法定代表人:林烁。
原告**诉被告深圳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