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823号
原告:苏州扩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路**。
法定代表人:李细春。
被告:深圳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201-10div>
法定代表人:陈丽冠。
原告苏州扩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扩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苏州扩越建材有限公司自立案后至申请撤诉时,未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扩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扩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玮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