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21号
原告:王元权,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马述征,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刘玉龙,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濉溪县。
被告:深圳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第一工业区第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冠。
原告王元权诉被告马述征、刘玉龙、深圳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元权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述征、刘玉龙、深圳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元权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述征、刘玉龙、深圳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元权撤回对被告马述征、刘玉龙、深圳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98元,由原告王元权负担。
审 判 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昱佐
书 记 员 武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