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6532号
原告:吴中区木渎康隆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8号18幢1807室。
经营者:吴太宗,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平,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第一工业区第4号202。
法定代表人:吕旋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亮,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中区木渎康隆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深圳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木渎康隆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3元,由原告吴中区木渎康隆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宁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 伊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