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3361号
原告:**发,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深圳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20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5837R。
法定代表人:陈丽冠。
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
被告: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福安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78263F。
法定代表人:章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诉被告***、深圳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志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欧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