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执207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7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先给付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安装费25万元;二、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收到25万元安装费后,在被告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电力供应条件、墙面打胶作业的条件及可以进场的条件下,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7日内进场,进场后一个月内对B2#、B3#、B5#三栋楼整改完毕以下内容1、五金件的调试;2.将本工程所使用的塑料外窗滑撑固定用普通镀锌螺钉全部更换为不锈钢螺钉;3.未打胶的部分进行打胶;三、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整改完毕之后,关于后续安装费及结算的问题,双方另行解决;四、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6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3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调解书生效后,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1月28日、3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北京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银行账户有在先冻结。 3.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浦发银行等四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 4.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7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琳琳
法官助理 王 韩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