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3798号
上诉人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6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并予以采信,但该鉴定意见书上仅有一名具有资质的鉴定人签字盖章,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6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秋燕
审 判 员 刘新泉
审 判 员 赵 蕾
法 官 助 理 王 梦
书 记 员 马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