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8653号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1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货款本金5 047 909.8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 014 425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 000 0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二、如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应向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3 568元,由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预交,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除车辆七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车辆七部(×××、×××、×××、×××、×××、×××、×××),因已被大量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且申请人不要求查封,故本院暂不查封。
4.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民初318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书 记 员 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