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26民初2152号
原告:绥德县刘家川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中角镇刘家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78369089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阳光家园D8一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MA70BWE8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绥德县刘家川加油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绥德县刘家川加油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德县刘家川加油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绥德县刘家川加油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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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