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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5民初227号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47782F,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0302053121375E,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聚金怡园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 琼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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