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2881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建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2X3。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中山市建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本金及诉讼费用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建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26元,减半收取计497.63元,财产保全费498.10元,合计995.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