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8810号之二
申请人:中山市建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兴华东路**商铺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806882X3。
法定代表人:廖悦棚。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清,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豪,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山市建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2881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户62×××76内的银行存款47810.10元(实际冻结623.44元)、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户62×××71内的银行存款47810.10元(实际冻结98.49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支付承揽报酬及诉讼费等费用且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建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户62×××76内银行存款47810.1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户62×××71内银行存款47810.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