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扬州市华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7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260号
原告余**。
委托代理人邵鹏,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扬州市华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南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桂林。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被告扬州市华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70元,由原告余**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应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