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琥珀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甘肃琥珀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兰州大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1738号
原告:甘肃琥珀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第******-1。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大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兰州,住所地为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琥珀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大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琥珀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大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琥珀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琥珀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大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琥珀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雅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鑫